近日,针对第一阶段提交的CBAM报告填报情况,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2月28日在官网上更新了“CBAM常见问题与解答”文件。与上一版本(2023年12月22日发布)相比,该文件新增或修订常见问题共42个,CQC CBAM研究小组将涉及填报的部分重点问题进行了翻译整理,供读者参考。
01.是否接受生命周期评价 (LCA) /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的排放因子?
答:不。生命周期评价 (LCA) /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不能用于计算CBAM报告中的隐含排放量。但请注意,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即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提交的报告,对于申报的每种进口产品,申报人可以使用其他方法来确定排放量。在这限定的时间内,可使用生命周期评价 (LCA) /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此外,在2024年底之前,如果使用实施条例 (EU) 2023/1773 第 4(2) 条所述的合格监测和报告方法之一来确定隐含排放量,并且该方法使用生命周期评价的排放因子,则也是可行的。
如针对非欧盟运营商的指导文件第6.2.1节和表6-1所述,CBAM的隐含排放的概念比生命周期评价 (LCA) 和产品碳足迹 (PCF) 的范围更窄。因此,使用LCA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大大高估了隐含排放量。这与旨在反映EU ETS所覆盖的排放量的CBAM的设计背道而驰。在正式实施阶段,如果进口商使用这些排放因子,他们将被要求交出过多的CBAM证书。
但是,不能排除LCA数据库供应商将来开发CBAM兼容数据集的可能性。由于生产CBAM产品的设施运营商负责报告正确的数据,他们将能够使用这些数据库,只要数据库文件提供证据表明数据库值的系统边界适用于CBAM。
02.CBAM将如何解决成品或半成品的碳泄露问题?
CBAM主要适用于基础材料和基础材料产品,但也适用于一些成品/下游产品,例如紧固件(CN代码7318 XX XX)。
CBAM条例将在过渡期结束时进行审查,以根据选定的标准评估是否可以在碳排放交易体系内添加额外的产品和行业。
03.是否必须报告CBAM申报产品的相关运营商/设施?
作为一般规则,申报人必须报告生产CBAM产品的运营商/设施的信息。
若偏离本规则,报告申报人可以决定不提供2024年6月30日之前的进口产品信息,前提是根据实施法规 (EU) 2023/1773第4(3) 条使用其他方法确定了隐含排放量,包括委员会提供和公布的默认值。
不强制将运营商/设施添加到CBAM过渡期登记处中的运营商/设施登记表。这是一个可选功能,旨在减轻多重报告的负担。因此,有关运营商/设施的数据可以直接填写在CBAM报告中,而不必事先记录在运营商/设施登记表中。
04.CBAM报告中的‘钢厂识别号’一栏应填写什么?
“钢厂识别号”,也称为“炉号”,原则上表示钢材来自哪个工厂/熔炉。如果有很多不同的热量数据,我们建议留下评论。然而,如果只有几个热量值,则可以在字段中填写它们。
请注意,虽然我们鼓励您提供此信息,但“钢厂识别号”是一个可选字段。
05.计算隐含排放量应使用进口CBAM产品的毛重还是净重?
进口到欧盟关税区的CBAM产品以净重计量。因此,在计算CBAM产品的隐含排放量时,应使用净重。
06.铁矿球团是否属于CBAM范围?
是的。铁矿石球团属于CN代码 2601 12 00“团聚铁矿石和精矿,除焙烧黄铁矿之外”。它们被认为是生铁或直接还原铁 (DRI) 生产中的前体(“烧结矿”)。
07.我们可以将一个钢铁厂分成多个设施吗?
可以将钢铁厂划分为不同的设施。如果一个设施内存在不同的生产工艺,甚至必须将设施划分为单独的生产过程。
此外,分隔设施对于更详细、更透明的监测特别有用。例如,将炼焦炉和石灰生产视为单独的设施可能是有用的,因为它们不会计入所生产的钢的隐含排放。
根据实施法规 (EU) 2023/1773 的监测规则,设施的划分不应导致钢铁产品最终隐含排放的不同结果,因为CBAM方法充分考虑了前体。
08.我应该在“适用的报告方法”和“其他来源说明”字段中输入哪些信息?
在“适用的报告方法”一栏中,要求提交报告的申报人提供关于所使用的监测和报告方法的补充信息。例如,在使用间接和直接排放的实际数据来确定特定隐含排放量的情况下,申报人可具体说明方法是基于计算(标准或质量平衡)还是基于测量。
在“其他来源说明”一栏中,要求申报人提供关于排放因子来源的更多细节。这可能包括提供公开数据或其他相关来源的网络链接。
09.由于技术错误,我无法在提交截止日期内提交第一份CBAM报告,该怎么办?
如果申报人由于技术错误而无法在提交截止日期内提交CBAM报告,则可以通过CBAM过渡登记处请求延期提交。
“申请延期提交(技术错误)”选项在CBAM过渡期(2024年2月1日至3月31日)可用。在提出请求后,申报人有30天的时间提交CBAM报告。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实施条例第 2023/1773 号,申报人可以随后修改和更正其前三份CBAM报告,直至2024年7月31日。
根据NCAs的规定,对于在提交第一份CBAM报告时遇到困难的申报人,将不进行处罚。
更多关于延期申请的详细信息,请参考CBAM官网“指南”部分发布的“CBAM-申请延期提交报关程序”文件。
10.我没有在截止日期内提交CBAM报告,现在会发生什么?
未在截止日期内提交CBAM报告属于违反实施条例的行为。如果不提交CBAM报告,可能会受到处罚。
如果申报人未能在提交期限内提交CBAM报告,NCA将通过CBAM过渡期登记处提出提交请求。如果提交报告的申报人未注册,NCA将在登记处之外与申报人联系。
或者,如要在截止日期后提交CBAM报告,申报人应联系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这是通过CBAM过渡期登记处中的请求功能完成的。如果申报人未注册,则应通过CBAM网站"向何处报告"这部分中公布的"碳边境调节机制NCAs临时清单"文件中指定的联系点与国家主管机构联系。
NCA将为申报人提供一个参考编号,这将允许申报人使用CBAM过渡登记处中的“申请延期提交(由NCA请求)”功能。然后,申报人将有30天的时间提交报告。
更多关于延期申请的详细信息,请参考CBAM官网“指南”部分发布的“CBAM-申请延迟申报流程”文件。
11.不遵守CBAM法规是否会受到处罚?
是的。自2023年10月1日起,必须报告CBAM产品的隐含排放量。报告申报人可能面临每吨未报告的排放量处以10欧元到50欧元不等的罚款。
在CBAM报告缺失、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情况下,NCA可以启动更正程序,允许报告申报人纠正潜在错误。
NCA应在以下情况实施处罚:a) 申报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来履行提交CBAM 报告的义务,或 b) CBAM报告不正确或不完整,且申报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对主管当局启动更正程序后的CBAM报告进行更正。
12.如何处理没有排放数据的库存产品?
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可以使用欧盟委员会公布的默认值来估算此类库存项目的隐含排放量。
随后,需要报告实际数据。如果缺乏旧备件或库存产品的数据,可以在2024年6月30日之后提交类似或相同产品的数据。
13.我想更正一份CBAM报告。我应该立即更正个别信息,还是要收集更正的项目,然后提交一份综合更正报告?
对于在允许的时间段内修改报告的频次没有限制。
由于委员会从2024年2月开始分析报告,例如生成汇总统计数据,因此即使之后可能会进行进一步修改,我们仍鼓励申报人在获取信息后尽快更新信息。
针对欧盟委员会2024年2月28日在官网更新的“CBAM常见问题与解答”文件,CQC CBAM研究小组在上篇内容中对涉及填报的部分重点问题进行了翻译整理,本篇对涉及CBAM申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参考。
14.我既是一个进口商,也是一个间接海关代表,为另一个进口商提交CBAM报告。我应该提交一份CBAM报告还是两份单独的CBAM报告?
提交报告的报关人既可以作为进口商(A公司,进口钢铁),也可以作为间接海关代表(B公司,进口铝)。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人仍须提交一份单独的CBAM季度报告,其中包含其已进行海关申报的所有CBAM商品。
15.进口商可以有多名间接海关代表吗,反之亦然?
进口商可以自由使用不同的间接海关代表,每个代表都对其在报关单中介绍的特定CBAM商品负责。每位代表都会在海关出示自己的EORI编号,这是谁负责CBAM报告义务的证据。因此,隐含排放量不能重复计算。
间接海关代表也可以履行CBAM报告义务,并担任多个进口商的申报人。在这种情况下,间接海关代表仍必须提交一份CBAM季度报告,其中包含其已进行海关申报的所有CBAM商品。
16.如果不同成员国的子企业拥有不同的经济运营商登记和识别 (EORI) 编号,企业是否可以进行集中报告?
原则上,CBAM商品通过向海关当局提供的EORI编号归属于CBAM申报人。这意味着默认情况下,不同子企业(拥有不同EORI编号)的CBAM报告将单独完成。
但是,同一跨国公司的多个集团实体可以指定一名间接海关代表,以集中履行所有集团实体的海关义务和相关CBAM义务。
一个集团实体也可以作为间接海关代表,负责所有其他集团实体进口的CBAM商品。但一般规则仍然适用:作为申报人并提交CBAM报告的间接海关代表也必须履行与CBAM报告所涵盖商品有关的海关义务。
此外,一个集团实体也可以作为同一跨国公司其他集团实体的服务提供商提交CBAM报告。这在原则上是可能的,但 (i) 其他集团实体仍将是其进口商品的报告申报人,因此仍将对CBAM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以及 (ii) 作为服务提供商的集团实体将需要为每个集团实体进口的商品, 包括其自己进口的商品提交单独的CBAM报告。
17.CBAM商品进口商在正式实施阶段承担哪些义务?
在正式实施阶段,只有获得授权的CBAM申报人才可以将商品进口到欧盟(CBAM条例第4条)。根据CBAM条例第5条,授权的CBAM申报人如下:
如果进口商未设立在成员国:间接海关代表;
如果进口商设立在成员国:进口商,或根据协议选定的间接海关代表。
因此,如果进口商未设立在成员国且间接海关代表不具备授权的CBAM 报关员身份,则相关CBAM商品不能在欧盟进口。
在正式实施阶段,经授权的CBAM报关员将有义务购买并交出与进口CBAM商品中的总隐含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证书。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也有义务提交年度CBAM报告。
18.我没有在特定的报告季度进口CBAM商品。我必须提交CBAM报告吗?
如果您在一个特定季度内没有进口(即自由流通)任何CBAM商品,则您不须提交该特定季度的任何CBAM报告。
19.计算隐含排放量的相关时间段是多少?可以使用往年的数据吗?
默认报告期,即运营商确定隐含排放量的参考期,是一个自然年。但是,如果使用其他期间(例如财政年度),在它们确保覆盖类似的范围并且至少覆盖3个月的前提下,也是合理的。更多详情请参阅第4.3.4节(针对欧盟进口商)/第4.3.3节(针对非欧盟设施)的指导文件。
对于今年第一季度到期的CBAM报告,应使用上一年的数据。如果直到1月/2月底才可获得此类数据,则可以使用前一年的数据。
20.进口商可以使用不同的海关代表进行报关和CBAM报告吗?
根据过渡期内适用的报告要求,CBAM条例(第5条)规定CBAM商品进口商可以根据《欧盟海关法》第18条的规定任命直接或间接海关代表(参见第 952/2013 号条例):
在直接代表的情况下,欧盟境内的进口商将承担CBAM义务,而直接海关代表则保留报关员的身份。
如果欧盟境内设立的进口商任命了间接海关代表,并且后者同意,则报告义务应适用于该间接海关代表。
如果进口商未设立在欧盟成员国,则在任何情况下报告义务均适用于间接海关代表。
在过渡期间,对于同一报关单涵盖的CBAM商品,进口商不允许有多个间接海关代表。
对于在欧盟成员国设立的进口商,可以使用直接海关代表履行海关义务,并聘请服务提供商将CBAM报告数据输入CBAM过渡登记表。为此,进口商将授权该服务提供商访问过渡登记处,该服务提供商将以进口商的名义并代表进口商填写CBAM报告。这种情况下的授权遵循“雇主-雇员”授权模式,其中“雇主”是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雇员”是服务提供商。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雇主和提供商-雇员用户都需要由成员国在UUM&DS中进行配置,进口商将负责(通过UUM&DS)将CBAM申报访问权限委托给服务提供商(当服务提供商作为雇员连接到CBAM登记表时,其使用的是已委托访问权限的进口商的EORI)。注意,进口商仍将是报告申报人,因此对CBAM义务负有法律责任。
对于设立在欧盟以外的进口商,间接海关代表将负责海关申报和CBAM 申报。
21.在欧盟转运的商品是否需要根据CBAM进行报告?
不需要。只有进入欧盟自由流通的商品才需要遵守CBAM,而在欧盟中转的商品则不需要。
同样,CBAM也不适用于非欧盟原产的样品(例如,送去检测),这些样品被列为临时入境,而不是自由流通。
欧盟立法规定暂停征收部分关税,例如通过2023年12月19日理事会法规 (EU) 2023/2890修订法规 (EU) 2021/2278,暂停征收 (EU) 952/2013 号条例第 56(2) 条 (c) 点所述有关某些农业及工业商品的共同关税。
这种关税暂停对CBAM义务(包括报告要求)没有影响,即使在关税暂停的情况下,这些义务仍然适用。
22.如果间接海关代表同意只作为某些商品的申报人,而不作为其他商品的申报人,会发生什么情况?他们是否需要提交两份不同的报关单,一份是他们作为申报人的商品,另一份是他们不作为申报人的商品?
是的。间接海关代表同意仅担任某些商品的报告申报人,但不担任其他商品的报告申报人,他们需要提交两份单独的报关单,一份是他们担任报告申报人的商品,另一份是他们不担任报告申报人的商品。
23.核查机构的资格认可如何进行?
欧盟委员会将在过渡期内制定二级立法,以确立认可和核查规则。
此类立法将包括:首先,根据CBAM条例第8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两项实施法案,规定核查原则,并协调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CBAM的核查范围;其次,根据CBAM条例第18条的规定,制定一项授权法案,规定核查机构的认可条件。这些行动的指示性规划是到2024年底。
24.我如何才能找到经过认可的CBAM核查机构?
CBAM核查机构的认可将是欧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 (NABs) 的任务。这一点尚未实现,因为相关的二级立法尚未通过(见上一个问题的答复)。
25.什么是国家主管机构 (NCA)?
每个成员国均指定一个国家主管机构 (NCA),该机构将履行 (EU) 2023/956 条例中规定的职能和职责。简而言之,NCA 负责检查 CBAM 季度报告的质量(在欧盟委员会的支持下),并在需要时与报告申报者进行对话。国家主管机构最终确保遵守CBAM规则,并可进行处罚。最后,从2025年起,在正式实施阶段,NCAs将授予“ CBAM 授权申报人”的身份。
国家主管机构名单在欧盟委员会CBAM专门网站上公布并持续更新: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europa.eu) 。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